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處理
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,處理工作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步驟:承包商需要對建筑物進行徹底的檢查和評估,以確定是否存在任何潛在的問題或缺陷,如果存在任何問題,承包商需要制定一個詳細的修復計劃,包括所需的材料、工具和勞動力資源,承包商將開始執行修復工作,并確保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記錄都被更新和保存,承包商還需要與業主進行溝通,以確保他們了解修復工作的進展和結果,一旦修復工作完成,承包商需要再次進行全面的檢查和評估,以確保建筑物已經恢復到其原始狀態,如果一切順利,承包商可以向業主提交一份詳細的報告,其中包括修復工作的詳細信息、成本估算以及任何相關的
一、質保金的歸還
- 正常情況
- 工程質量良好時,建設單位接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申請后,應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,如無異議,建設單位在申請書上簽屬同意支付的意見,歸還保證金。
- 建設單位未答復的情況
- 若建設單位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,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,視同認可施工單位的返還保證金申請,應歸還保證金。
- 約定不明確的情況
- 未約定質保金返還期
- 施工單位在索要保修金時,建設單位或以保修期未屆滿為由拖延返還,或以存在缺陷為由惡意克扣,此情況下,施工單位可根據相關規定,其一,在補充協商不成且合同無其他相關條款的情況下,保修金返還可以適用最長二十四個月(兩年缺陷責任期)的交易習慣,要求建設單位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起最長兩年后的特定期日返還;其二,在給予合理準備時間的情況下,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限期履行返還義務。
- 籠統約定保修期滿后返還
- 根據《管理條例》第四十條的規定,不同專業工程有著不同的保修期限,籠統約定保修期滿后返還會造成多種問題。例如,不知道是采用5年保修期滿后返還,還是2年保修期滿后返還,亦或是待最長保修期滿后集中返還,還是分別依照各專業滿后分段返還;法定基礎設施工程、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工程的保修期限甚為長久,若是待此保修期滿后返還保修金,會增加承包方的資金壓力,并且對于保修期滿后的返還期日亦存在約定不明的問題。
- 按《價款結算暫行辦法》第十四條(四)約定返還
- 約定待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保修期到期后返還存在缺陷。首先,混淆了與質量保修期的概念,因為質量保修金對應于缺陷責任期,將保修金返還期約定與保修期相關聯似有不妥;其次,此約定概念上比較模糊,保修金返還期仍不明確,是保修期期滿后一年返還呢,還是交付滿一年后返還,在理解上存在歧義,不利于實踐操作;再者,即便尚不存在概念上的歧義,那么保修金具體是在一年后的哪一期日返還,亦未明確。
- 未約定質保金返還期
二、質量保函到期后的處理
-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,建筑工程質量保函載明的日期到期后,保函的權利義務就會隨之消失,保函不再具有擔保的作用。根據《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十一條,獨立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當事人主張獨立保函權利義務終止的,人民應予支持:(二)獨立保函項下的應付款項已經全部支付;(三)獨立保函的金額已減額至零;(四)開立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獨立保函項下付款義務的文件;(五)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。獨立保函具有前款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,受益人以其持有獨立保函文本為由主張享有付款請求權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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